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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尔:中欧蒙面罩袍禁令形同实异

2015-01-08 20:22:14 作者: 关尔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扫描到手持设备
12月10日,乌鲁木齐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并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批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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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乌鲁木齐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并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批后颁布实施。

此举直接回应了近些年在我国穆斯林群体中逐渐出现的瓦哈比化问题。全黑蒙面罩袍是近些年来阿拉伯海湾国家在其传统贝都因妇女服饰的基础上,以沙特瓦哈比主义意识形态思想为指导,发展出的一种服饰习惯。随着沙特瓦哈比意识形态的扩张,其逐渐成为一种霸权主义思想,并进而将多样的伊斯兰历史教法传统,替换为以阿拉伯为中心的宗族主义传统。而近年来,受到瓦哈比原教旨意识形态影响的极端分子,更是在世界范围内,制造暴力恐怖事件;甚至在“伊斯兰国”成立之后,还出现了以阿拉伯为中心的霸权主义建国诉求。新疆人民也是这种现状的受害者。而海外新疆独立分子更利用这种瓦哈比化的所谓伊斯兰传统,试图以一个纯粹阿拉伯中心的意识形态,去塑造一种扭曲的所谓民族身份认同——这无疑也是自相矛盾,不顾后果,且无视新疆多民族文化交融之历史与现实的自利行为。

消息刚传出,即引起舆论热议,更有媒体将这一规定与法国、比利时等欧盟成员国的类似立法(关于法国罩袍禁令的评论见《经略简报》第72期)进行比较。但本文要强调的是,两者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我国穆斯林妇女穿戴黑色罩袍、黑纱蒙面,是近年来瓦哈比教派在中国穆斯林群体中逐渐传播后才出现的现象,其对新疆丰富的民族文化传统影响尤为深刻。这一情况与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瓦哈比化更加严重的中亚国家相似(新疆伊斯兰教的瓦哈比化即与此紧密相关),而与欧盟主要是由自由移民带来的伊斯兰化问题大不相同。伊斯兰教本身是中国文明史的一部分。历史上在新疆,新疆各少数民族人民的伊斯兰信仰受到苏菲派影响较大;他们有效地将伊斯兰教法与本民族习俗结合,其民族传统中妇女艳丽多彩的服饰、悠久的歌舞传统等均与伊斯兰苏菲思想有着良好的契合。然而,以瓦哈比意识形态为基础的新疆分裂主义思想,无疑会将新疆各少数民族人民与本民族的悠久历史传统割裂开来,进而造成一种单一的、极端化、阿拉伯化的倾向。目前,瓦哈比意识形态在疆内流行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已经显现。在地下“宗教警察”的压迫下,通过暴力或者社会舆论压力,对不愿遵从瓦哈比主义服饰要求的各族妇女进行“改造”,强制她们放弃自己对服饰自由的追求。然而,妇女服饰的改变还只是冰山一角,新疆各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实际上已经受到了瓦哈比意识形态的整体冲击,这种冲击同样是带着暴力、强迫的阴影的。这无疑是有悖于我国自20世纪以来在革命理想指引下,努力建立的人民平等自由理念的。

因此,从社会基础上来看,乌鲁木齐市的这项立法,不能被简单地等同于诸如法国、比利时等欧洲国家类似的法规。这些年在欧洲,随着阿拉伯穆斯林移民的增加,罩袍被简单地当做一种伊斯兰教的标识(事实情况是,罩袍本就是欧洲的许多穆斯林移民本民族的传统服饰),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这些国家的公众视野里。然而,由于这类欧洲国家内部民族组成相对单一,其传统文化基于基督教传统,伊斯兰一直被视为其身份认同中的“他者”。而在其“政教分离”历史影响下,在公共场所佩戴宗教标志也被视为一种在公民社会中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欧洲国家立法禁止罩袍的法理基础便源于此。更深层次地看,法国等欧洲国家的罩袍禁令,是欧洲文明与伊斯兰文明、世俗生活与宗教信仰之间的双重冲突在法律和政治上的表现。然而,既然罩袍本就是欧洲的许多穆斯林移民本民族的传统服饰,不加区别地限制罩袍的穿着,也就极容易被感知为对移民民族传统文化的限制。而主流社会文化传统基于基督教的事实,也容易将这一禁令引向“文明冲突”的解释。

而在中国,情形则大不一样,首先,穿蒙面罩袍并不是新疆任何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乌鲁木齐禁止在公共场所穿戴蒙面罩袍,在一定程度上恰恰是为了防止瓦哈比主义侵蚀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其次,自古以来,中国的主流文化从来就不是基于某种单一宗教的文化,因而也不存在像欧洲这样主流的基督教文明与移民带来的伊斯兰文明对立的局面。长久的多民族交流的历史,塑造了中国具有极大包容性的文明观。新中国的民族政策在此基础上,以实践为前提,更创造出了一套与现代西方二元对立思维截然不同的政策。新中国强调的少数民族差异,其基础是对各民族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现实差异的承认。而这种差异性必须在各民族平等交流与共同发展的基础上获得统一。任何无视这种差异性,以唯我独尊的霸权主义话语消磨这种多元民族文化传统的行为,都损害了各民族的文化传统与民族利益;瓦哈比意识形态便是这种霸权主义话语的典型代表。乌鲁木齐立法禁止在公共场所穿戴蒙面罩袍,阻止瓦哈比意识形态继续侵蚀新疆伊斯兰教的做法,无疑有利于保护新疆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因而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从宪法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而不是笼统的宗教自由。具体来说,我国公民有决定自己是否信教、信哪种宗教、信哪个教派以及是否改变宗教信仰的自由。但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则应当受宪法、法律中相关规定的限制,在公共场所尤其如此。而新疆的瓦哈比分子打着宗教的旗号,通过其组织活动、传教活动,强迫新疆穆斯林群众改信瓦哈比教派、放弃传统习俗,以及强迫穆斯林妇女穿戴蒙面罩袍的行为,侵犯了新疆穆斯林群众(尤其是穆斯林妇女)的宗教信仰自由,明显违反了我国宪法、法律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因此,乌鲁木齐近日出台的这项规定,还有着充分的宪法依据。

当然,与欧洲国家类似,乌鲁木齐立法禁止在公共场所穿戴蒙面罩袍,还有着更为现实的考量:其一,穿戴蒙面罩袍者只有眼睛暴露在外,因而这样的服装容易被恐怖主义分子利用,开展暴力恐怖袭击活动,因而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隐患;其二,穿戴蒙面罩袍遮住了穿戴者的脸孔,妨碍了警方以及公共场所安保部门、安保设施有效识别穿戴者的身份信息,不利于开展安保工作;其三,蒙面罩袍使穿戴者陷入孤立和隔离的社会处境,一方面不利于穿戴者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进而真正融入主流社会,另一方面也容易在社会大众中滋生对穿戴者的不信任情绪,不利于开放、互信的公共生活的形成。

尽管乌鲁木齐禁止在公共场所穿戴罩袍的规定,有充分的正当理由与宪法、法律和政策依据,也是遏制新疆穆斯林瓦哈比化的必要之举,但仍应警惕这一政策可能引发的问题及其自身的局限性。在法国,“罩袍禁令”甫一通过,立即引起了穆斯林群体的抗议、起诉甚至是大规模骚乱。乌鲁木齐的这一规定,同样有可能引起新疆的瓦哈比的推广者的暴力反弹;此外,也不能排除在新疆确实有部分穆斯林群众真正信奉了瓦哈比教派,因此这一规定也有可能引起这一部分穆斯林群众对政府的反感和不满。对于这些可能出现的问题,当地政府应当有所警惕和准备。

新疆的治理问题的根本解决,还必须依靠更加彻底而广泛的民族政策改革、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政权建设以及更强有力的民族融合和社会整合。还应当注意的是,罩袍问题同时是一个意识形态问题。我国对罩袍的限制,应避免陷入西方“文明冲突”式对立的陷阱。其关键,便在于指出罩袍与瓦哈比意识形态而非伊斯兰正统之间的联系。从这个意义上来看,通过限制罩袍,恰恰能够进一步促进多民族多文化繁荣。在立法之后,更重要的工作是需要对这类问题作出进一步解释,这项工作则更为任重道远。

责任编辑:沙枣花
来源: 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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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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