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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俊响:香港特首应爱国爱港有何不对?

2014-08-30 10:13:14 作者: 毛俊响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扫描到手持设备

8月21日至22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深圳举行了三场香港政制发展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在座谈会上指出,这次关于行政长官普选的争议,表面上是制度之争、规则之争,而实质上是政治问题。这个政治问题是:要不要遵守香港基本法,要不要坚持爱国爱港者治港的界线和标准。

或许是针对李飞以及此前中央政府其他相关人士的言论,8月23日,北大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在微博中说,全国人大提出未来香港特首应“爱国爱港”的要求,在香港基本法中没有法理依据。他说:“依据基本法,香港特首除年龄国籍规定外,只有47条规定的廉洁奉公,尽忠职守,爱国爱港并不在其中,人大提出此要求合否基本法存疑。”在当前围绕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引发的政治分歧尚未解决之际,贺卫方教授的上述言论在引发诸多争议之余,也更加引人注意。窃以为,贺教授此言值得商榷。

一、要求行政长官

“爱国爱港”于法有据

香港基本法在第四章第一节“行政长官”中规定了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第4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在这两条中,确实没有明确提出“爱国爱港”条件,但是,这是否意味着要求行政长官爱国爱港于法无据?非也。

第一,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了香港特首的爱港义务。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所谓效忠,是指用出全力,竭尽忠心。吾人所谓效忠香港,必然要求热爱香港,否则,何为“用尽全力”?何谈“竭尽忠心”?可见,“效忠”香港特区和“爱港”虽然措辞不同,但是就其内涵来说,却是一致的。效忠香港特区,就应对香港倾注感情,热爱香港,对香港的繁荣发展、安全与利益用尽全力,为香港居民的福祉竭尽忠心。

第二,《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行政长官的爱国义务。香港基本法是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香港基本法序言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因此,解释香港基本法,包括香港特首的任职条件,必须要借助于宪法。

香港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对于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包括行政长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爱国义务。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第三,行政长官的爱国爱港义务,也是从香港基本法“尽忠职守”、“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所推导出来的结论。解释法律规则,当然需要符合规则所用语言的通常含义,但是也需要符合规则及其体系,乃至整部法律的立法宗旨、背景。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必须要效忠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政府,并对中央政府负责。这也是行政长官任职宣誓词里面所说的。既然如此,强调行政长官爱国爱港,肯定符合香港基本法的立法意旨。

第四,需要承认,贺卫方教授所说的“爱国爱港标准何在,谁界定?太难”有一定道理。但是,同样地,“尽忠职守”、“效忠香港特区政府”等措辞的内涵也是比较模糊的。同理,世界上许多国家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中关于公务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也是存在许多模糊之处的。但是,这不能成为质疑行政长官肩负爱国爱港义务的理由。行政长官是否爱国爱港,中央政府自然有其判断,香港民众也自然有其判断,具体标准可能不一,但是核心无非是,行政长官在任职之前以及任职期间的行为表现及其价值观,是否与香港特区的繁荣发展的正道相符。

二、要求行政长官爱国爱港既是香港民众的期待,也是基本的政治伦理

当初邓小平先生提出“一国两制”作为解决香港问题基本方针,其所包含的政治意蕴非常丰富。其中,最为核心的是坚持“一国”,在此基本原则之下,通过尊重“两制”的政治设计,赋予香港高度自治权,以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宗旨也是如此。香港基本法在序言中开宗明义的说:“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

那么,如何实现“一国两制”?很显然,除了中央政府严格按照“一国两制”基本方针行事之外,香港保持良好的政治体制及其运作状态是“一国两制”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其中,行政长官居于核心。行政长官的能力、素质及其对于国家、香港的责任也至为重要。应该说,行政长官爱国爱港是包括香港居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的期待。“一国两制”的目的之一是在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后,继续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

香港的繁荣稳定,关系香港人民的福利与发展,也关系国家的主权与安全。如果选举出来的特首,动辄与国家对抗、出卖国家利益,又该如何保证香港的繁荣稳定?难道要求香港特首爱国爱港不是香港民众福祉之所在?不是香港发展前途之所系?不是当年邓小平先生“一国两制”伟大设想之追求?

要求行政长官爱国爱港,是现代国家基本政治伦理的必然要求。任何由民众选举的政府领导人都必须热爱这个政府所代表的政治实体。也许,不是所有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法律都明确规定民选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必须爱国,但是,你能说热爱国家不是内化于所有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的任职条件之中吗?你能说这不是每个国家的民众对于他们所选举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的最低政治期待吗?你能说这不是每个负责任的政治家最基本的政治伦理吗?

可以肯定,美国人选举出的美国总统,英国人选举出的首相,都必须热爱他所服务的国家。否则,他迟早会被选举他的民众赶下台或者失去再次当选的机会。香港特首是由香港民众选举出来的,谁都会相信,香港民众选举的应是一位爱国爱港特首,是一位确保或努力确保香港繁荣稳定的掌舵人。没有一位负责任的香港民众会选举不爱港或不那么爱港的特首。既然如此,选举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为什么不能要求他(她)爱国爱港呢?

作者是中国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齐鲁青
来源: 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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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中科资源大厦南楼4层 水木汇咖啡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