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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警惕单位领导人化公为私

2014-07-21 11:35:52 作者: 杨帆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应该明确,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为公有制不是私有制,但也不是国有制。应属本单位职工共有,但不是集体所有,不能分割。

多年以来,围绕国有资产改革与流失问题一直争论不断,但公有财产不限于国有资产,大家普遍忽视了国有事业单位(包括高校)在内“单位财产”的产权和管理问题。

单位资产,法律上称为“法人财产”,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单位拥有的资产。它数额巨大,其产权比国有资产更不明晰。它应该属于公有制,最初的资产可能是计划经济下划拨而来,属于国家所有。

但发展数十年以来财产已经增值数十倍甚至数百倍,特别是自主创收,利润留成中的发展基金,再投资形成的这部分资产,所有权应属于单位,国家不能平调。这部分财产数额惊人,以高校为例,在正规办学以外通过MBA,EMBA,开门办学,年收入可达十亿至上百亿。按照高校法,财务制度是“收支两条线”,收入全归学校账户,支出另拨。

近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如火如荼,其核心就是自收自支,终于可以脱离单位财务部门监控。其实各种留成资金如MBA办学留成,表面上按国家财务制度支出,但国家只能监督支出标准,不能监督具体使用。做什么,花多少,全由单位领导人说了算。单位群众最多分得一些奖金,没任何管理权和知情权。这类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其使用权支配权和绝大部分收益权,在单位领导人手里。

单位所有制,本质上应为公有制,应由法律予以明确和规范。现在统一概括为“法人财产权”,其所有权在名义上属于法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但法人财产来源非常复杂,如按股份划分,各笔资产分属不同性质的股东,受到国家财务制度的种种限制,也不能无限制混合使用。

应该明确,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为公有制不是私有制,但也不是国有制。应属本单位职工共有,但不是集体所有,不能分割。

承认单位职工的共有财产权,是扩大内部民主管理的主要根据。单位群众应选举自己的财产代表,对单位财产和经营状况进行内部监督,类似企业的股东代表和董事。

单位财产的所有权、支配权由单位领导人控制、单位领导人的权力要受到制约,如财务标准、投资权限、分配制度、民主监督等,特别是干部任免的年龄和任期限制,对实权单位采取更加严格的任期限制,到期必须轮换,可从根本上杜绝单位领导个人,通过合法途径化公为私的可能性,并大大限制其通过非法途径化公为私的现实性。

目前,利用权力把单位资产化公为私的最大危险,是在干部制度方面,个人专权擅权向帮派化演变。一个干部权力再大,也是有任期的。既然终身制不可能,就要在换届时提拔自己的亲信,代表自己帮派的利益。帮派化是在公有制和党的干部制度制约下,利用权力把单位资产化公为私的新趋势,值得我们高度警惕。

在制度上预防腐败非常重要,其中特别重要的是在任用干部方面防止帮派化。

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坚持回避制度,轮换制度、质询弹劾制度、公开考察制度。这不仅是为了保障人才的提拔和使用,其背后还有巨大的公有经济利益要保障。这是中国目前反对腐败,特别是防止用人方面的腐败,所具有的深刻的政治意义,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齐鲁青
来源: 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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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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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中科资源大厦南楼4层 水木汇咖啡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