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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捷:夏俊峰案受害人的权益被漠视

2013-10-05 19:06:00 作者: 张捷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夏俊峰案件成为舆论的焦点,对此本人前面写过博文《一桩被公知扭曲的暴力抗法案》,现在对于这个案件本人再与受害人层面予以补充论述。

对于这个案件不要说小贩是迫于生计,很多时候小贩的收入远远高于一般的工薪阶层,小贩对于城管也未必是弱势的,很多小贩是有组织的,就如刚刚又有报道《南京城管遭多名摊贩持刀殴打 两人受伤车被砸》,对于夏俊峰案是不能简单化理解的。生意稍微好点的一年纯收入都在百万以上,是正规城管的几十倍,从来都不是弱势群体,不是一般老百姓能够从事的职业。相反城管看似有一些权力但基层城管的收入很低很辛苦,下班后经常被非法人报复,不是有钱人和官员子弟愿意干的事情,实际上,按规则出牌的一方都是弱势的,哪边江湖化,团伙化,哪边就强势,谁强谁弱是要辩证理解的。辩护人还说城管的证人证明效力问题,而不提他们的证人是被城管处罚的小贩和与凶犯熟识的人?对于刑事案件,受害人的相关人证词是效力没有瑕疵的,这与民事的原被告不同,就如受害人子女指证凶犯,不会说他效力问题,与凶犯各执一词一般也是采信他的而不是凶犯的辩解。

现在各种公开的信息显示夏俊峰曾经在沈阳小南街办事处当过一段临时工,后来大概是嫌这工作收入低,就转行去做了非法的炸串,这说明炸串本身就是利润巨大的事情,根本不是所谓的为生计所迫,要知道能够进入街道等工作也是很多人羡慕和要走后门的。他总是在小南街附近卖,夏俊峰曾经在小南街街道办当过临时工,街道办经常去搞综合执法,也算是城管的一员,占着这点关系,因此夏俊峰在摆摊的中间也算是个人物。夏俊峰长期霸占附近上最好的一处摊位从来没有被处罚过(这个细节很重要),从这个细节我们可以知道的就是他应当属于黑社会级别的人物,对于都是非法摆摊的行为,众多的小贩当中谁能够占据最好的位置,是要凭借实力的,这个实力不是能够上得台面的实力而是黑恶势力的实力!据南方周末一篇采访,夏俊峰在牢房里的牢友对他的评价是夏俊峰 “没什么能耐,小心眼,爱吹牛,自尊心还挺强”。在牢里,偶尔一次,有人打牌和老夏起了争执,老夏一个咸菜罐子撇过去,对方想还手,立马被一群人拦住:他都判死了,哪怕把你给打死,他还是死,你能把他怎么样呢?(有兴趣的可以去百度一下和夏俊峰、蔚少辉一起蹲班房来源:南方周末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周华蕾 )这是一副黑社会人员的做派啊!因此这个凶犯有社会背景是黑社会成员的嫌疑巨大,持刀威胁城管完全可能,城管已经给他开具了《行政处罚通知书》,这个细节还是参看陈有西大律师的证据,处罚通知书都开完了,更没有理由抓他去城管队了,夏俊峰在律师笔录和庭审记录中,多次提及,“以前我在街道帮过忙,看过他(指司机陶治)。”“问:你以前认识陶冶? 答:在街道办事处(小南)认识的。”这个凶犯还认识执法车辆的司机,他主动上车应当是更符合实际的并非被抓上车。从这些过程看,都符合凶犯主动到城管队持刀威胁的合理假设而不是所谓的弱势被虐待。

我们看到的就是被杀死两城管,总共中了7刀,刀刀毙命:第一个正面心脏1刀背部心脏1刀,第二个正面心脏1刀背部心脏2刀,腹部2刀,居然还好意思说是防卫过当?刀刀都往心脏去,还是多为背后捅的,居然还说正当防卫而非故意杀人?背部中刀即使是前面是防卫,后面也可能是要补刀故意杀人,防卫是不成立的。对此辩护人是选择性失明的,我们可以看到的就是辩护人说是所谓的俯身才有这样的伤痕,是被踢中阴部倒地的结果,但这个过程也会有不同的场景演绎,凶犯低下身未必就是被打的结果,很可能是一些特别的武术招式的,中国还有著名的地躺拳呢!凶犯一个人能够杀死两人,一个不到1.70米的人敢挑战二个1.80米的城管并且杀死他们,很难让人相信凶犯没有经过专业的格斗训练,如果再如凶犯所说的城管正在使用椅子打他,有椅子挡刀,凶犯哪里那么容易杀死两人?辩护人说是被打倒的拿刀乱捅,扎到后背就更可疑了,这里肯定没有正当防卫,而且更可能的场景是凶犯持刀威胁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依仗自己是两个人而且是大个,顺手拿着椅子和水杯试图制服对方没有屈从于凶犯的威胁,但凶犯是训练有素的因此遇害。我们这里看一下使用不锈钢杯子来殴打人,你不觉得很奇怪吗?合理的解释应当是看到凶器以后拿起了手边的金属物品挡刀。夏俊峰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凶犯,经过训练,他逃跑之时还顺手把赶来的城管捅成重伤,这像是从未动刀伤人的人干的事情吗?我们的思维局限于一个人是被打急了才敢对于二个城管下手动刀,但如果真如此,他能够迅速顺利杀死两人重伤一人本身说明他武功很高,武功高别说面对两个人了,就是面对二十个人,武林高手也是敢先动手和威胁对方的。

我们在这里要注意到的就是所谓的无罪推定被一些势力极右化,法庭的无罪推定是应当的,但公安和检察院是不能无罪推定的,公安就是要把可疑人的疑点不断的做有罪的发掘,发现更多的证据使得可疑分子变成嫌疑人最后能够被法院认定为罪犯,公安和检察院对于可疑人都无罪推定了,怎么能够抓住罪犯?疑罪从无从公安和检察院说出来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对于犯罪线索公安和检察院应当干的事情是揪住不放一查到底,怎么能够以这个犯罪线索或者疑点不能完全证明犯罪而从无呢?这样的疑罪从无就是他们要放纵罪犯的借口!而且对于受害人,谁为受害人主张正义?你对于嫌疑人无罪推定的背后就是对于受害人的有罪推定,现在各路凶犯辩护人扭曲了司法和舆论,完全在有罪推定受害人!我们司法要对于嫌疑人无罪推定的话,对于受害人则更不能有罪推定吧?现在为了对于嫌疑人无罪推定,把这个无罪推定不讲边界,已经发展到对于受害人有罪推定的层面,难道不是过分的极右吗?对于夏俊峰案,受害人家庭是比夏俊峰还要穷的人家,为什么我们的公安和检察院不按照受害人有力的方向还原一个场景呢?这里完全可能是凶犯持刀威胁妨害司法,受害人拿椅子和不锈钢杯子自卫,凶犯且不说没有验出什么伤,就是验伤出来了也未必是他被受害人殴打,完全可能是受害人受到持刀威胁后自卫造成的,凭什么凶犯扎死人是自卫,而面对持刀凶犯受害人打伤凶犯就不是自卫呢?无罪推定凶犯更不能有罪推定受害人!对于凶犯自卫和被殴打是没有证据的!说凶犯不被逼急不会行凶,但受害人与凶犯无冤无仇为何会殴打凶犯?这里凶犯持刀妨害司法的动机应当更大一些。对于受害人有利和嫌疑人有利的场景都不可排除的时候,我们更应当关注受害人还是嫌疑人?我们是不是更应当保护已经受害的一方?就如交通肇事类似情况要机动车负全责一样,这已经是全球通行的司法原则,为何在我国就行不通?我们的公知和媒体是不是已经占到罪恶的一方立场之上?无罪推定仅仅应当属于法院,属于法庭审理!对于罪犯的追诉公安和检察院应当是保护受害人的有罪推定不断挖掘嫌疑人的罪证,而不是有疑点就从无放过嫌疑人,受害人是弱势的更需要保护,现在是对于权贵在公安和检察院层面就疑罪从无,让受害人的利益无从保护,无罪推定被极右分子错误的扩大化成为权贵逃避司法遮羞布,权贵逃避罪责的主要手段就是对于受害人进行有罪推定,打着无罪推定的旗号狡辩其罪恶,对其犯罪的受害人进行有罪推定,让受害人实际受害下在司法层面上再一次的受害。而本案在公知和各种幕后势力的推动下,把权贵逃避罪责的规则拿了出来,目标是摧毁中国的法制制度,妖魔化中国城市管理,妨害城市化进程,罔顾城管也是受害人的事实,没有在受害人有利的角度去推演犯罪可能的情况,对于受害人进行有罪推定。

对于夏俊峰案如果凶犯是黑社会成员的话,背后还可能是有公检法保护伞的,公安机关为何不按对于受害人有利的方式推断案情,为何在案发第一时间就媒体定罪,除了案件涉及城管本身的热点之外,就没有黑社会的黑手了吗?而这里还有一个疑点就是7厘米的小刀就能够让疑犯连杀两人重伤一人吗?我们看到的法院报告说伤口最大是12厘米,7厘米的刀刃如何搞出12厘米的伤口?难道凶犯没有换刀来减轻罪责,我们看到辩护词当中说伤口有左上右下等行走的痕迹,这样是鉴定不清刀刃的形状的,但我们所知道的水果刀有那么快吗?此案显然没有刑讯凶犯,凶犯不交真实的凶器怎么办?这里倾向凶犯的说法是刀有行走的痕迹,如果不是倾向凶犯则可以是一把另外的刀,刀刃比这刀要大很多,我们的证据规则是凶杀必须有凶器,而嫌疑人不说真的凶器在哪里怎么办?潜规则就是只有认嫌疑人提供的凶器了。如果是一把小刀面对两名大汉凶犯能够顺利杀人吗?而且如果凶犯有这个杀人的本事我们就应当知道他的武术水平,绝不能在普通层面上理解他所谓的被殴打,他所谓的防卫需求就更不成立了。而辩护人所谓的凶犯如实供述案情,则是建立在没有证据以凶犯有利的描述立场上的,如果事实是本人推测的有利于受害人的情况,凶犯那里是如实供述事实,而是非常有经验的狡辩,而且凶犯从事过街道相关工作,是有这样的经验的。辩护人甚至还提出了自首,如果是正当防卫,早就不逃跑直接自首了,这个自首是为什么?凶犯是否可以换刀,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把原刀上的血迹弄到小水果刀上,以此降低罪责?!这些地方警方明显为了受害人的利益深挖不足,在没有刑讯的情况下,凶犯死不招认你怎么办?对于这些疑点只有心证了。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就是凶犯的辩护律师的场景分析很大的误导了公众,他只选取有利于凶犯的情节故意的选择性失明,比如对于背后中刀的事实,其场景还原带有明显的缺陷,然后以这样的缺陷去误导大众,这难道不是造谣传谣吗?我们要知道案件虽然公审但也不是完全的公开,案件的案卷只有当事人可以查询的,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法庭是不允许录影的也不允许使用推特或微博这样的直播工具的,中国虽然有直播的案件庭审,但绝对不是所有的证据都在直播的镜头之下,选择性的失明特定的事实误导大众,这样的用心是非常险恶的,我们要知道西方的法庭受害人是有很多诉讼权利可以当庭行驶的,中国对于受害人权利的维护是全部交给公检法的,反而是被告人有辩护人为其维权,在这里受害人的权利与之是不对等的!一些无良律师就是利用这样的不对等,利用受害人在法庭上没有发言权,片面的选择事实选择性失明,以真实的谎言误导大众进行媒体审判,这样的行为难道我们不该严惩吗?我们这里要注意到的就是所有人同情和支持凶犯的所谓的暴力执法在先,也是有问题的,城管殴打他也是没有证据的,这仅仅是他自己说,暴力执法关键是是否合法,对于非法的抗法是需要使用暴力的,关键是殴打他非法使用暴力,但非法使用暴力这是没有证据的。难道凶犯说的就是真理?

对于这个案件新闻报道是偏颇的,为什么只有凶犯的各种煽情的报道,而对于受害人的家庭困难却没有,找了各路专家给凶犯辩护有罪推定受害人,却对于这些有罪推定受害人的言论连一个给受害人辩护的人都没有?我们总说公权力的强大,但公权力又有多少是为受害人服务的?这里我们怎么没有能够看到公权力给受害人支持呢?我们的司法改革如果不能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我们的公正在哪里?现在一大群公知、媒体和律师到处打着为无罪推定司法改革的旗号,都是给各种嫌疑人服务的,却看不到对于弱势群体受害人的帮助,这样的司法改革是一个什么性质?我们谁也不能否认在社会上冤枉的肯定有,但受害人比被冤枉的人要多得多,更多的情况是嫌疑人本质上就是罪犯,这些嫌疑人是比受害人强势得多的群体,而为这些以强势群体和罪恶群体为主的嫌疑人群体服务不顾弱势群体受害群体说话的集团应当认定为什么人?我们的政府不能对他们严厉打击,政府司法的正义性在哪里?所以从这个案件我们更应当看到问题的反面,再也不能对于受害人的权益加以漠视了。

来源: 四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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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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